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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锦城学院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考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07-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法规文件精神,依据四川省教育厅、省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成都锦城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工作,维护正常助学秩序,确保助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学习服务中心按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学校当年开办的自考助学应用型专业,统一制作、发布招生简章,统一对外宣传,统一发放入学通知书。

    第三条  自考助学班新生,须持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新生报到须知”的各项要求,按时到学习服务中心报到,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入学报名时学生务必准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致)。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经复查合格,方为成都锦城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学生。报名参加专科起点本科者,毕业时须提供已获得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如不清楚持有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可向发证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查询。学习服务中心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报名者资料进行审核备案。由于报名者提供了不符合条件的报名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提供者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五条  新生在验证合格、缴清当年培训费等相关费用后,学校将予以新生注册,新生方可进行网上报考,待任意一门统考课程考试合格后,即可取得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考籍。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开学时均须凭学生证或准考证到学习服务中心按时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退学、休学与复学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者休学期满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2 未经批准,逾期2周未报到注册者;
      3 不按规定缴纳培训费者;
      4 因违纪,违法而达到勒令退学者;
      5 考试违纪舞弊情节特别严重者;

    退学时所交费用按学院规定计算退费:
        交费注册两个月内申请退学者,按教学时间扣除实际费用后计算相关费用退费;交费注册时间超过两个月后申请退学者,不再退还当学期培训费。教材费扣除实际领用教材后计算退费。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因身体、工作等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书面申请、学习服务中心批准,可办理退学手或申请办理休学的手续。办理休学生须缴清当年应缴费用,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休学生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提交复学申请,经学习服务中心核准后方可复学,逾期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校自考办审查同意,学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3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章 学生证、准考证

    第十条 学生证系成都锦城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有效证件。新生入学后由学习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并发放。学生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衔结式助学学生由于所在学校已办理学生证,中心不再办理。

    准考证系助学班学生报名注册后,学习服务中心统一向省考试院办理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的身份证件之一。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习服务中心组织的教学活动时(面授、辅导、答疑、考试等),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和准考证,应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验证检查。参加省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课程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二者缺一不可

    第十二条 学生办理退学、毕业等离校手续时,须交回学生证。

    第十三条 学生证遗失应立即报告学习服务中心班主任老师,书面说明遗失原因,申请补办。准考证遗失者,可在网上报考期间登陆“四川省考试院——报考系统”申请补办,并按要求网上自行支付制证工本费。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成都锦城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学生应按学校根据省考试院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设定的课程教学计划,认真参加课堂面授、作业、考试或考查。在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五条  按照省考试院开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助学班相关管理规定,学习服务中心在两学年(高中起点本科四年)安排各专业全部课程教学和考试,学生须积极认真地在有效学习期限内完成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记入考籍档案。

    第十六条  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未能合格的课程可随以后年级参加考试,直至合格,方可办理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国家统一考试课程和四川省统一考试课程。国家统考课程参加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考试,60分合格。部分统考课程依据省考试院相关规定,可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学校组织的过程性考核(完成四次平时作业、半期和期末考试),可占考试成绩的30%。省考课程、过程性考核课程成绩评定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成绩70%

    第十八条  学生报名注册之后,各门课程各次考试均需按四川省考试院统一规定时间进行网上缴费报考。

    第十九条  课程免试

    课程免试是指考生将已通过的考试课程成绩,按照自学考试有关规定,顶替需要考试的相关专业课程。具体免试规则按《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工作细则》执行。

    已取得考籍的学生需办理免试者,应在四川省考试院报考系统网报成功后一周内向校自考办班主任老师递交相关申报材料、填写相关申请表进行办理。

    第六章 考籍异动

    第二十条  考籍异动是指我校自考助学班在籍学生,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或其他原因,需去外省、外地、外校参加自学考试,需将相关合格成绩转出的考籍变动。需办理相关手续者须完清在校期间各项应缴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信息变更

    1. 更改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必须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考籍变更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正式的更名材料或者《公民身份证变更证明》,以及户口薄复印件盖章件,身份证复印件。

    2.由学校初步审核后,报省考试院批准后方可更改;如未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则不能更改。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

    学生在读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学生需提交转专业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及准考证复印件,由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具体规定按《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转学

    学生缴清相关费用,且有正当理由的可申请办理转学。

    转学手续:须由本人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将相关申请材料交回学校,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转学。

    办理转学需提交的材料:学生填写的转学申请书,有学校签字盖鲜章的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准考证复印件(或加盖原学校公章的考籍表)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全面完成学习任务,予以表扬和奖励:
       1 积极努力自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认真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秀者,给予相应物质和精神奖励;
       2 符合学校相关规定条件者具有公开、公平、公正地参与学校年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 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屡教不改者予以退学。
       2 学生在考试中有替考行为者,对当事双方均予以开除处分。
       3 学生道德品质恶劣,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毕业档案。

    第八章  毕业及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通过思想品德鉴定者,准予毕业,由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成都锦城学院合署颁发毕业证书,省考试院统一予以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

    注:自学考试考生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学生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的时间为每年4月、10月考试成绩公布发放后的规定时间内,因故未办理者,顺延至下次办理。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四川省学位办有关成人学士学位授位规定与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省学位办批准,可由成都锦城学院授予相关学科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若不慎遗失或其它原因造成损毁,一律不予补办,只能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

    1. 学生必须在市(地、州)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申明由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成都锦城学院合署颁发的xxx姓名,xxx专业,xxxxxx号毕业证书,因遗失,或其它原因造成损毁作废。

    2.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本人的出生年、月、日、籍贯,毕业证遗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内容。

    3. 将书面申请,申明作废的原版报纸(不能裁剪),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近期二寸半身蓝底正面免冠照片两张,交学习服务中心核实并报省考试院办理。

    4.省教育考试院所出具的“学历证明书”内容、格式、大小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有原毕业证书编号和签发日期,有学历证明书编号及签发日期,只加盖省考试院印章无成都锦城学院印章。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学生考籍考务具体管理工作由学校继续(网络)教育学院考试与学籍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教学秩序,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锦城学院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0149月修订)